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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疫情防控纪律三十条

2022-03-21  点击:[]

当前,新冠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艰巨繁重。为坚决落实吉林省委“要从严从实强化监督问责,对疫情防控中工作懈怠、不推不动、落实不力、失责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确保形成有力震慑。”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制定疫情防控纪律三十条,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校各级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追责问责处理: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学校党委防疫部署要求不及时,贯彻执行态度不端正、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疫情防控紧急事项和重大情况反应迟缓、机械执行,集体决策不够、处置应对不当的;

(二)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作用发挥不好,组织领导疫情防控工作不力的;

(三)不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防控预案粗枝大叶、形同虚设,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

(四)在贯彻落实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时,不服从组织安排和统一调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五)工作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具体防控措施不实不细甚至弄虚作假的;

(六)对上级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反馈问题不认真、不重视,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

(七)对疫情防控工作妄加评论、造谣传谣,发表传播歪曲上级决策部署以及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不当言论的;

(八)贪污、挪用、截留、私分防疫物资、资金,在调配使用过程中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的;

(九)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纪律的;

(十)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

二、全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肃处分处理:

(十一)对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关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阳奉阴违、无动于衷、推诿拖延、消极应付的;

(十二)值班值守未按要求及时到岗或擅自关闭通讯工具的;

(十三)不担当不作为,临危退缩、离岗离位、弃责失守的;

(十四)对疫情的检查、发现、报告、隔离、救治等防控措施不及时、不到位的;

(十五)不认真接听、解答、处理学生及家长提出的问题,导致发生舆情、上访等不良后果的;

(十六)玩忽职守,虚报、缓报、瞒报、漏报、错报疫情信息,弄虚作假的;

(十七)对疫情排查不力、监测不力、防控不力,对疫情防控监督不力的;

(十八)制造、散布、传播谣言,误导群众,引起社会恐慌的;

(十九)对相关防护物资底数不掌握、需求提报不准确、筹措保障不到位、供应发放不及时,贪污、滞留、截留、挪用、挤占疫情防控款物的;

(二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全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肃处分处理:

(二十一)不按时如实上报涉疫信息、防疫措施等真实情况的;

(二十二)拒不执行防控措施,不按时按轮参与核酸检测,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检测体温、疫情调查的;

(二十三)故意制造、发表、散布、传播不实言论或者造谣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十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的;

(二十五)拒不配合属地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封闭式管理工作的;

(二十六)已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二十七)已被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二十八)疫情防控未完全解除阶段,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擅自回校、离校、脱离管控或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十九)因本人行为损害学校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示范的;

(三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行为。

全校各级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全体教职员工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防控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对照以上纪律要求开展自纠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违纪和不落实的问题,针对以上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或者因失职失责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共长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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